:夫妻(qi)財產協議對第三(san)方(fang)的(de)(de)(de)效(xiao)力認定(ding)。南京婚姻(yin)律(lv)師(shi)維權(quan)網是南京專業的(de)(de)(de)提供離婚律(lv)師(shi)、離婚法(fa)律(lv)咨(zi)詢、婚姻(yin)律(lv)師(shi)、婚姻(yin)法(fa)律(lv)咨(zi)詢等(deng)服務的(de)(de)(de)權(quan)威機(ji)構。咨(zi)詢熱線:***
【案情】
劉勇和于燕二人于2000年6月登記結(jie)婚(hun)。結(jie)婚(hun)時雙方書面約定(ding),每(mei)人將(jiang)每(mei)月收入中的(de)1000元共2000元作為雙(shuang)方(fang)的共同財產,由于燕支配,用于日常家庭生活開支。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的其他個人所得歸屬個人,個人所負債務由個人負責。雙方在這份書面協議上簽字并進行了公證。 2003年4月,劉勇向甲借款10萬元(yuan)炒股,約定2年歸(gui)還,按銀(yin)行貸款計息,但(dan)未對甲說明夫妻約定財產(chan)關系的(de)內容(rong)。劉勇炒股虧損,到(dao)期不能(neng)償還甲(jia)。甲(jia)向于燕索要,遭到拒絕。甲將劉勇(yong)和于燕二(er)人起(qi)訴到法院,要求他們共同承擔償還責任(ren)。
【點評】
法院應支(zhi)持甲的(de)訴(su)訟請求,調(diao)解或(huo)判(pan)決(jue)劉勇和于燕共同償還這筆債務。在夫妻財產契約對第三方效力的問題上,我國《婚姻法》第19條(tiao)第(di)3款規定(ding):夫(fu)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jian)所得的(de)(de)財(cai)產約(yue)定(ding)歸各自所有的(de)(de),夫(fu)或(huo)妻一方對外(wai)所負的(de)(de)債務,第三人知道該(gai)約(yue)定(ding)的(de)(de),以夫(fu)或(huo)妻一方所有的(de)(de)財(cai)產清(qing)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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