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嫌棄家貧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丈夫未發放的破產安置費。南京婚姻律師維權網是南京專業的提供離婚律師、離婚法律咨詢、婚姻律師、婚姻法律咨詢等服務的權威機構。咨詢熱線:***
【案情】
趙亮與袁薇結婚多年,但夫妻感情始終不好。2010年5月,趙亮單位破產,趙亮未找到新的工作,單位承諾的破產安置費16000元又遲遲未發放,全家生活十分窘迫,一貫追求高質量生活的袁薇見狀便提請離婚,并對趙亮單位準備發放的破產安置費提出了分割請求,趙亮同意離婚但他認為袁薇因嫌棄自己家貧而要求離婚,破產安置費自己并未取得且是補償單位破產給自己帶來損失的一項財產,袁薇無權要求分割。
【評析】
2003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盡管本案雙方爭議的一萬六千元破產安置費趙亮尚未實際取得,但其屬于“應當取得的”財產,故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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