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合哪些企業
的(de)定義《會計法》第36條(tiao)明確規定:“不具(ju)備(bei)設(she)置條(tiao)件的(de)應(ying)當委托(tuo)經批準設(she)立從事(shi)會(hui)計代理記賬(zhang)業(ye)務(wu)的(de)中介機構(gou)代理記賬(zhang)。”代理記賬(zhang)是指將本企業(ye)的(de)會(hui)計核算(suan)、記賬(zhang)、報稅等一系列的(de)工作全(quan)部委托(tuo)給(gei)專業(ye)記賬(zhang)公司完成,本企業(ye)只設(she)立出(chu)納人員,負(fu)責日常貨幣收(shou)支業(ye)務(wu)和(he)財產(chan)保管等工作。
適合代理記賬的企業,應該是小型經濟組織,以及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
至于什么是小型經濟組織,我國目前并沒有明確標準。一般以注冊資本、銷售額、從業人員、資產總額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而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則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沒有免除建賬義務的個體工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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