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據真實案例報道,王先生在醫院換打吊瓶半小時后,突然病危,后經院方搶救無效死亡。事后家屬發現,王先生身上扎針的吊瓶上寫的是其他患者的名字,家屬因此質疑死因與院方失職有關。事后,因護士打錯吊瓶或判醫療事故罪結束。那么哪些情況構成醫療事故罪?昆明醫療事故糾紛律師接下來分析幾點。
據真實案例報道,王先生在醫院換打吊瓶半小時后,突然病危,后經院方搶救無效死亡。事后家屬發現,王先生身上扎針的吊瓶上寫的是其他患者的名字,家屬因此質疑死因與院方失職有關。事后,因護士打錯吊瓶或判醫療事故罪結束。那么?昆明醫療事故糾紛律師接下來分析幾點。
1、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
分析,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根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按事故發生的原因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醫療事故案件中常見的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有:錯用藥物、錯治病人、錯報輸血、錯報病情、擅離職守、交接班草率、當班失職等。
2、因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病人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或死亡的結果
危害結果的大小是衡量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和區分罪與非罪的客觀標準,構成本罪在客觀上必須要求發生了病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所稱的二級醫療事故和三級醫療事故。二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是造成就診人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
3、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病員重傷、死亡之間必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在本案中,分析,醫院護士打錯吊瓶,屬于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并且出現了病人死亡的結果。現在的關鍵就是鑒定病人的死亡結果與打錯吊瓶是否有因果聯系,如果有因果聯系,那么基本上可以認定該護士觸犯了刑法中的醫療事故罪。而犯醫療事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綜上所述,昆明醫療糾紛律師總結,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因此,構成醫療事故罪必須符合上述幾點,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因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病人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或死亡的結果,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病員重傷、死亡之間必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