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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律咨詢杜海生、杜滿生訴杜喜生房產確權糾紛案

發布(bu)于(yu):2014年(nian)02月27日 來源:springcrossstitch.cn
[摘要]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宅基地使用證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農村居民建筑住宅使用土地的合法狀況予以確認的證件。只有持有宅基地使用證的人,才能在其合法使用的宅基范圍內建房,因此,宅基地使用權人應當與房屋所有權人一致。房屋產權證書是確認房屋產權的合法證據,其他證件不能代替房屋產權證書確權的效力。被上訴人杜海生、社滿生以宅基地使用證上的記載內容要求確認房屋產權的歸屬,是不妥的。
杜海生、杜滿生訴杜喜生房產確權糾紛案

  原告:杜海生,男,30歲,山西省平定縣人,農民。

  原告:杜滿生,男,27歲,山西省平定縣人,農民。

  被告:杜喜生,男,35歲,山西省平定縣人,農民。

  第三人:杜永生,男,45歲,山西省平定縣人,農民。

  第三人:杜海魚,女,21歲,山西省平定縣人,農民。

  原告杜海生、杜滿生因與被告杜喜生發生房產確權糾紛,向山西省平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杜海生、杜滿生訴稱:爭議的平房三問、馬棚一間,是第三人杜永生為全家人購買的,有宅基地使用證為憑。現被告社喜生準備將此房據為己有。請求依法確認爭議房屋的產權為全家人共有。

  被告杜喜生辯稱:爭議房屋是第三人杜永生買下后準備以原價轉讓給我的,故在宅基地使用證上寫明戶主是我。既然原告想爭此房產,我可以不要,但須物歸原主杜永生。

  第三人杜永生稱:被告杜喜生所辯屬實。因杜喜生身有殘疾,故我買下此房后準備以原價轉讓給他一人所有,并不包括其他家庭成員。

  平定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本案當事人系同胞兄妹。他們的父親于1977年去世后,第三人杜永生即成家另過,只留母親楊三妮和被告杜喜生、原告杜海生和杜滿生以及第三人杜海魚在一起生活。 1984年,杜永生以700元價款買下村里的平房三問、馬棚一間。1986年,杜永生出面為此房產申領了“宅基地使用證”,證內填明戶主是杜喜生,家庭成員為五口人。該村的宅基地清查登記表上記載,宅基地使用證上所填的五口人,是戶主杜喜生和家庭成員楊三妮、杜海生、杜滿生、杜海魚。這五口人曾對此房產管理使用過一段時間。1987年楊三妮去世。1992年4月原告、被告之間因家務發生糾紛,杜永生在此時聲稱爭議房產只轉讓給杜喜生一人所有,并將他保存的宅基地使用證上所填的“五口”人改為“一口”人。同年7月,杜喜生以1800元價款將爭議房產出租給鄰居盧維柱使用。杜海生、杜滿生以房產是全家共有財產為由,提起確權訴訟。

  平定縣人民法院認為:第三人杜永生以700元價款購得爭議房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是該房產的合法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對該房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社永生在自己申辦的宅基地使用證上已經聲明戶主是杜喜生,家庭成員是杜喜生、楊三妮、杜海生、杜滿生、杜海魚五口人,這是社永生對自己所有的財產行使處分權的行為,意思表示真實,實屬自愿轉讓。宅基地使用證是合法有效的證件,應當予以保護。以杜喜生為戶主的全家五口人,在社永生申辦了宅基地使用證后,已經對此房產進行管理使用,至此,杜永生對爭議財產的所有權,已合法轉讓給以杜喜生為戶主的五口人共有。在家庭發生糾紛后,杜永生對自愿轉讓產權的行為翻悔,私自涂改宅基地使用證上的記載事項,聲稱只轉讓給杜喜生一人所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 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5條“財產所有權合法轉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的規定,對杜永生的翻悔行為,不予支持。據此,平定縣人民法院于1994年7月18日判決:訟爭之平房三間、馬棚一間屬杜喜生、杜滿生、杜海生、杜海魚及其母楊三妮五人共同所有。

  第一審宣判后,被告杜喜生、第三人杜永生不服,以杜喜生、杜永生之間是準備以原價轉讓房屋,至今房產證仍在杜永生手中,一審認定所有權已經合法轉讓與事實不符為由,向山西省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期間查明:上訴人杜永生僅在1986年口頭答應過將爭議房產以原買價出賣給上訴人杜喜生,但雙方至今未交付房產和價款,也未辦理房屋買賣契稅及書面合同,房屋產權證明仍在杜永生手中。一審認定的五口人曾對此房產管理使用過一段時間,是指五口人在無房屋產權證明的情況下在此房中居住過一段時間這一事實。一審認定的杜喜生將此房以1800元價出租給鄰居使用一節,事實是出租房屋是由杜喜生聯系的,但承租人所交的房屋租金卻是由杜永生收取的,且最后議定房屋出租價是900元。

  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宅基地使用證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農村居民建筑住宅使用土地的合法狀況予以確認的證件。只有持有宅基地使用證的人,才能在其合法使用的宅基范圍內建房,因此,宅基地使用權人應當與房屋所有權人一致。房屋產權證書是確認房屋產權的合法證據,其他證件不能代替房屋產權證書確權的效力。被上訴人杜海生、社滿生以宅基地使用證上的記載內容要求確認房屋產權的歸屬,是不妥的。

  房屋所有權的轉讓,分無償轉讓(即贈與)和有償轉讓(即買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規定:“……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一審判決既然認定杜永生已將房產所有權轉讓,又沒有查明受讓人有給付對價的事實,就應當對本案適用贈與房屋的規定。但是,房屋產權證書至今仍在上訴人社永生手中,上訴人杜喜生和被上訴人杜海生、杜滿生等人雖在此房中居住過,卻并不是根據贈與合同占有、使用該房屋。一審判決以宅基地使用證上的記載和杜喜生等曾在此房中居住過的事實,就認定杜永生已將房產所有權合法轉讓,于法不符。杜永生雖然口頭上說過要將此房以原價轉讓給杜喜生,但從未交出過產權證書,也未收取過杜喜生給付的房價,更沒有實際將房產交付給杜喜生使用,卻收取了鄰居盧維柱交納的900元房租。這些事實都說明,爭議房屋的產權既沒有發生過無償的轉讓,也沒有發生過有償的轉讓,一直控制在產權人杜永生手中。據此,陽泉市中級 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于1994年11月9日判決:

  一、撤銷平定縣人民法院(1994)平民初字第23號民事判決。

   二、雙方所爭之平房三間(jian)、馬棚一間(jian)歸(gui)杜永生所有(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