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過工傷認定怎么辦昌平律師事務所
現實生活中,有不少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后,誤以為得在治療結束后才能維權,結果因超過法定工傷認定申請期限而難以維權。那么,勞動者錯過工傷認定該怎么辦?解說如下。
1、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昌平律師事務所用人單位未在前述日期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錯過工傷認定的,受傷職工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待遇賠償。
受傷職工超過條例規定的期限申請工傷,只是使受傷職工喪失了向社保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受傷職工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按工傷待遇賠償。昌平律師事務所即是說,受傷職工有向法院起訴主張用人單位賠償工傷待遇的請求權。其作為一種債權,要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受傷職工工傷待遇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當自事故發生30日后起算。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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