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西安市飲食業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西安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并參照環保部《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中的相關要求,制定本細則。本細則適用于西安市范圍內所有飲食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管理。
第二條 對飲食業建設項目按其規模及對外環境影響分為一類項目和二類項目。一類項目指含有炒菜、油炸、火鍋和燒烤類功能的酒店、飯店(攤)、飲食街等食物制作加工企業;二類項目指不含炒菜、油炸、火鍋和燒烤等不易產生油煙、噪聲污染的小吃店、面館等食物制作加工企業。
第三條 對新建飲食業項目的選址要求:
(一)城市建成區內,項目選址必須符合規劃使用功能、環境功能區要求和建筑物使用功能要求。
(二)居民住宅樓內、職工住宅樓內、商住樓住宅用房內、商辦樓辦公用房內等禁止新建飲食業項目。
(三)新建一類項目還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獨立飲食建筑:與相鄰住宅建筑的間距不得小于9米。
2、商住樓中商業用房內的飲食單位與其上下相鄰的住宅之間必須有不小于3米的隔層;飲食單位邊界與相鄰住宅邊緣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9米。
3、飲食單位與醫院門診樓、住院部及學校的教學樓等特殊環境敏感單位應大于9米以上。
(四)新建二類項目,其項目建筑與周圍建筑的間距,以對周圍建筑生活人群不造成污染,且征得該人群的同意。
第四條 新建飲食業項目的環保要求:
(一)新建一類、二類項目均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在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飲食服務業項目應使用天然氣、液化氣、電、輕油等清潔能源。如需使用其他特殊燃料的,必須同時建設并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保證煙氣污染物達標排放。
2、經營場所必須有較完善的排水設施,廢水、噪聲和油煙等實現達標排放,防止影響周邊環境。
3、項目產生的飲食廢油脂及其他廢棄物,必須有專用回收貯存裝置,并與有資質的處置單位建立回收處置協議,不得擅自排放、傾倒和處置。
4、飲食業項目的空調冷卻塔、空調機組、發電機、風機、室外廣告等產生噪聲的設備,應采取必要的降低噪聲措施,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不得影響周邊居民生活。
5、項目運行產生特殊氣味的,必須采取有效的除異味控制措施,保證排放的廢氣氣味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臭氣濃度標準。
(二)新建一類項目應符合以下設施配套方面要求:
1、必須安裝與經營規模相匹配的油煙凈化設施和專用油煙煙道,其送排風機的風量、油煙凈化設備和專用管道所需的空間須符合《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
2、油煙應達標排放,經專用油煙煙道排放,其排放口與周邊環境敏感目標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0米。
3、項目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時,其油煙氣排放口高度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時,其油煙氣排放口離地高度不應小于15米,并不得朝向環境敏感目標。
4、項目運行產生的餐飲污水必須處理達到相應排放標準。油水分離設施不應設在廚房、飲食制作間及其他有衛生要求的空間內,并應便于清運。
第五條 新建飲食業項目環評審批管理程序
(一)飲食業項目環評審批實行屬地管理,由各環保分(縣)局負責本轄區內飲食服務業項目的環評審批。
(二)新建項目環評審批程序:
1、新建擁有6個(含6個)以上基準灶頭的一類項目,應報批環境影響報告表。
2、新建擁有6個以下基準灶頭的一類項目,應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環保部統一制式)。
3、新建二類項目,應報批《西安市小型飲食業環境影響登記表》。
(三)飲食業項目審批前,應征求項目周邊有利害關系的居民意見,報批時應附有公眾意見采納或者未采納的說明。項目初審同意后應當在項目建設地或公眾媒介上公示五日以上。
第六條 對現有飲食單位環境管理,完善環評手續的辦理程序:
(一)現有飲食單位完善環評及相關環保手續,由飲食單位提出申請,各環保分(縣)局按本細則要求予以辦理。
(二)位于居民住宅樓內、職工住宅樓內、商住樓住宅用房、商辦樓辦公用房的現有飲食單位,屬于一類項目的,不予補辦審批手續;屬于二類項目的,予以補辦臨時手續,有效期一年。
(三)位于商住樓、商辦樓內非住宅用房及位于其他位置的現有飲食單位,能夠滿足本細則要求的,可以補辦審批手續;不能滿足的,應進行限期整改,待整改完成后按本細則要求辦理手續。
第七條 各環保分(縣)局對符合環保要求的飲食業項目,可出具相關的環保證明。
第八條 單位職工食堂等非經營性飲食服務項目的環評審批,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九條 本細則實施后,國家、省有關部門出臺飲食服務業相關環保規范(標準)的,執行新環保規范(標準)。
第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西安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