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清算有什么法律責任?公司破產清算的法律責任具體包括清算責任、債務清償責任、財產混同時的無限連帶責任、清算資料缺失的侵權賠償責任、逾期清算的損害賠償責任、瑕疵清算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私分公司資產的損害賠償責任。現在,讓我們一起跟隨宿遷知名律師一起來學習相關法律知識。
根據《公司法》第183條的相關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由此可見,公司的清算義務是由股東承擔的,除破產清算由人民法院組織外,其他情況下,股東必須自行組織清算。
在公司被強行注銷、法人資格不存的情況下,股東仍可以以其個人名義并作為民事主體履行其清算的義務。在實體上,公司被注銷后,其財產當然應分配于公司的股東,而事實上,在一般情況下,公司的財產也的確被股東所分配或占有。本來通過正常的清算程序,在公司負債大于資產的情況下,股東是不可能獲得任何剩余財產的,而由于未進行清算,使得股東獲取了公司的財產,但卻未承擔任何公司的債務。
根據公司無法清算的原因,可以將公司無法清算時的清算責任區分為:財產混同時的無限連帶責任、清算資料缺失的侵權賠償責任和拒不履行清算義務的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解散后,如有證據表明公司資產與清算義務主體的個人財產出現混同,則公司以其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已經不存在,損害了公司法人人格的獨立性。在此情形中,清算義務主體對公司債務不得再以有限責任原則作為抗辯,而應基于公司獨立法律人格的瑕疵而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通過上面的闡述,相信大家對相關法律已經有了一定的熟悉,劉律師強調,民眾在平時一定要注意多積累法律知識,學會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