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經丈夫同意進行人工受精,產下男嬰,離婚時丈夫拒絕承擔。南京婚姻律師維權網是南京專業的提供離婚律師、離婚法律咨詢、婚姻律師、婚姻法律咨詢等服務的權威機構。咨詢熱線:***
【案情】
王濱與鄧菲菲婚后6年未育,經查鄧菲菲有生育能力,而王濱沒有。2007年11月,兩人經協商后決定到醫院進行人工授精,并到某醫院遞交了人工授精申請書,其中寫明“我們承認人工授精后出生子女是我們的親生子女”,王濱還向鄧菲菲寫了一份接受并愿意撫養該子女的保證書。2008年12月,接受人工授精后的鄧菲菲順利生下一子。但此后,兩人因經濟問題多次爭吵,夫妻感情出現較大裂痕。2010年7月,王濱向鄧菲菲提出離婚要求,并拒絕在離婚后撫養孩子,鄧菲菲同意離婚,但堅持要求王濱撫養孩子,理由是接受人工授精是經兩人協議后才進行的。
【南京離婚律師解讀】
根據最高院公布的《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復函》:“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從本案情況看,鄧菲菲接受人工授精自始得到了王濱的同意,不僅從向醫院提交的申請書中可以證明該點,且王濱還向鄧菲菲提供了一份專門的保證書。因此,王濱與鄧菲菲所生子女之間應適用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法律規定,王濱應該履行對該子女的撫養義務,即使王濱與鄧菲菲離婚,王濱仍應支付子女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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