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就全面推開“營改增”改革試點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使用普通發票過渡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除冠名普通發票和營利性醫療機構使用的醫療費用專用發票外,試點納稅人必須開具國稅監制發票。
(一)試點納稅人“營改增”后原則上一律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起征點以下試點納稅人“營改增”后可選擇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或通用定額發票。
(三)試點納稅人應于2016年4月30日前,按照主管地稅機關的具體要求,在原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等相關事宜;并按照國稅機關具體要求,在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發票領用等相關事宜。
二、試點納稅人使用原地稅監制的冠名普通發票和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費用專用發票,“營改增”后使用國稅監制的冠名普通發票和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費用專用發票。為避免浪費和銜接順利,對其實行過渡期管理,過渡期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
(一)2016年10月31日前,試點納稅人可延續使用地稅監制的冠名普通發票和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費用專用發票。
(二)2016年8月10日前,需要印制冠名普通發票的試點納稅人,根據需要擬定印制計劃,與具有陜西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印制資質的企業簽訂印制合同,報主管國稅機關;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需要擬定醫療費用專用發票需求計劃,報主管國稅機關,以保證發票及時供用。
(三)2016年10月31日前,試點納稅人對未使用完的原地稅監制的冠名普通發票和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費用專用發票,到原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繳銷手續后,攜帶稅務登記證副本、購票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發票專用章、2016年5月1日至驗舊之日的地稅監制冠名普通發票和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費用專用發票開具數據等資料,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國稅監制冠名普通發票手續或領用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費用專用發票事宜。
(四)2016年11月1日起,原使用冠名發票和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費用專用發票的試點納稅人,必須開具由陜西省國家稅務局監制的冠名普通發票和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費用專用發票。
(五)冠名普通發票和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費用專用發票過渡期內,試點納稅人違反發票管理規定,違規使用發票,由主管國稅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