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福君訴徐水縣工商銀行掛失存款被冒領賠償損失案
原告:周福君,男,34歲,河北省徐水縣大莊村個體工商戶。
被告:河北省徐水縣工商銀行。
法定代表人:張永堂,徐水縣工商銀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王笑娟、高平,河北省保定地區律師事務所律師。
周福君訴徐水縣工商銀行掛失存款被冒領賠償損失案,向河北省徐水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原告周福君,1985年在徐水縣工商銀行所屬金融服務所活期存款10894.71元。1989年3月3日上午,周福君持存折到金融服務所取款3000元,尚余7894.71元。當日下午,周福君發現存折丟失,因家距金融服務所較遠,立即用電話向金融服務所聲明掛失。金融服務所工作人員王鐵權接掛失電話后,經查,原告帳戶內的存款分文未動。周福君在電話中對王鐵權說:“看著點,別叫人冒支。”王鐵權答應可以,并告訴周福君第二天到金融服務所來。之后,王鐵權沒有按照銀行的有關規定,為周福君辦理掛失手續,也未向所內其他人員交代此事。第二天下午,周福君到金融服務所辦理正式掛失手續時,得知存折內的7500元存款已被他人冒領,周福君要求被告賠償被他人冒領的存款,被告拒付。為此,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被告徐水縣工商銀行承認原告所訴事實,但辯稱:原告是個體戶,個體戶存款不屬儲蓄范圍,不適用《中國工商銀行儲蓄會計出納核算制度》中有關存款函電掛失的規定,因此,被告不負賠償責任。
徐水縣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合法收入,包括儲蓄,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原告周福君雖然是個體工商戶,但他在被告處的活期存款是儲蓄的一種。因此,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儲蓄所管理暫行辦法》第五十三條、《中國工商銀行會計出納核算制度》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儲戶將存款折丟失,“如儲戶當時因特殊情況,只能口頭或函電掛失時,必須查實確有存款后,在帳頁摘要欄內紅字注明‘×年×月×日口頭或函電掛失’字樣,并專夾保管,同時通知申請人當日或次日前來辦理正式掛失手續,逾期自行作廢。”周福君發現存款折丟失后,立即用電話掛失,且當時存款確未被他人冒領,符合上述規定。周福君家距金融服務所10余公里,電話掛失時已是下午4點。無法趕至被告處辦理正式掛失手續,應屬特殊情況。被告工作人員王鐵權在接到周福君的電話掛失后,違反銀行規章,既未在帳頁摘要欄內用紅字注明“口頭掛失”字樣,專夾保管,第二天又未向其他工作人員交代上述情況而擅離工作崗位,致使周福君的掛失款被他人冒領。即使被告認為周福君的存款不適用口頭或函電掛失的規定,但銀行工作人員既已同意電話掛失,就應按約定履行保管好周福君的存款不被他人冒領的? 邐瘛9時桓嫻拇鴇繢磧剎荒艸閃ⅰr勒彰穹ㄍㄔ虻諞話倭懔醯諞豢畹墓娑ǎ桓婀ぷ魅嗽庇捎詮聿宦男幸邐瘢斐傷瞬撇鶚вφ背械c袷略鶉危勒彰穹ㄍㄔ虻諞話偃奶醯冢ㄆ擼┫罟娑ǎφ迸獬ニ鶚а9賾詒桓媾獬ピ媧嬋罾⒌募撲鬮侍狻r蛩咚掀詡湫3ぃ始復偽潿酵獍叢孿⒗?厘計算。
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被告徐水縣工商銀行請求調解。原告周福君表示同意。 1990年10月9日,徐水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九十七條的規定,主持進行調解,達成如下協議:
被告徐水縣工商銀行償付原告周福君存款本金7500元,利息1279.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