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金融與社會的接觸面較廣,深入到經濟社會的各個層面,但也存在著管理專業性不強、缺乏較好的風險預警機制等不足。從一些民間金融組織的內部管理來看,民間金融組織大多尚未建立正規的風控體系,風控專業人才也較為匱乏。解決這些問題,要求我們要重視對其的監管和引導。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機構在為實體經濟提供服務的同時,也具有了相對獨立發展的空間和可能性,這樣使得金融中介機構的經營行為可能具有內在的膨脹動力和趨勢。因而,金融業是一個充滿風險且對整個國民經濟影響巨大的行業。從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一些經濟體疏于監管,一些金融機構受利益驅動,利用數十倍的金融杠桿進行超額融資,在獲取高額利潤的同時,把巨大的風險留給整個世界。這充分說明,創新過程中的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是極為重要的,金融機構必須建立良好的風險防范機制,必須遵守這一行業的行為規范和基本行為準則,保持良好的行業運行秩序,確保金融穩定和經濟的健康發展。
一是引導民間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在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的條件下和金融地位迅速上升的過程中,金融創新起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必須看到,雖然金融在現代經濟中的先導作用已十分突出,但金融為經濟服務的本質并未改變。金融的基本作用仍然是為資金盈余者和資金需求者提供投資、融資和結算等服務,所有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創新都必須始終圍繞著為實體經濟部門服務這一宗旨,不能脫離實體經濟而自我循環,避免金融資產的過度膨脹和經濟的過度虛擬化。要鼓勵民間金融服務環保型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切實支持中小微企業的發展,助推實體經濟的發展。
二是完善金融信息平臺建設。可考慮盡快完善中小企業的征信體系建設,建立適應民間金融發展的征信體系,使民間金融機構有渠道降低其與中小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其能夠了解其客戶在擔保、資產質量等方面的情況,從而有效降低其運營風險。
三是優化民間金融發展的法律政策環境。明確民間金融機構的法律性質和地位,明確民間金融機構作為金融機構的地位,將其納入到金融業的監管體系。對違反法律、地方性法規規定,或超出登記經營范圍的民間金融行為依法進行制裁,依法查處和嚴厲打擊民間金融犯罪行為,為正當的民間金融活動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同時,可考慮參照業務相近的農村信用社,對民間金融機構服務小微企業給予一定政策傾斜。
四是建立完善民間金融風險控制和轉移機制。可考慮建立相關保險制度,化解民間金融風險;探索成立擔保公司或擔保合作社,為民間借貸提供擔保,從而降低貸款損失;指導民間金融機構完善內部風控機制。
與此同時,可考慮降低門檻,放寬市場準入。可考慮加快民間資本參與建立民營中小銀行的節奏,將滿足條件的現有民間金融組織逐步改造成規范化運作的民營中小銀行;大力發展股權交易市場,完善股權登記托管、股權融資和股權交易一體化平臺的建設,引導民間資金合法進入股權交易市場;引導民間資金成立產業引導基金,通過專業化的管理方式,實現對民間金融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