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改嫁又離婚,繼父不愿承擔有依據。南京婚姻律師維權網是南京專業的提供離婚律師、離婚法律咨詢、婚姻律師、婚姻法律咨詢等服務的權威機構。咨詢熱線:***
【案情】
2009年于燕8歲時生父因病去世,2010年8月于燕的生母王嬌又與周海結婚,周海表示愿和王嬌一起撫養于燕。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和造成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6月,王嬌向法院訴請離婚,并要求周海每月支付于燕撫養費300元。周海則認為于燕不是自己親生,離婚后沒有再撫養于燕的義務。
【南京離婚律師點評】
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在繼子女尚未成年的,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的,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據此,本案中于燕顯然已因受周海的撫養、照料而與之形成法律和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現王嬌與周海離婚,于燕尚未成年,加上周海不愿意繼續撫養,故如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則于燕與周海間已形成的擬制血親關系就此解除,周海無支付于燕撫養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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