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較為嚴厲的刑事處罰對策,執行死刑的程序是較為復雜的,需用經最高人民法院的核準才可以執行死刑。而死刑在實行當日,要根據比較多的程序,那執行死刑當日的流程有哪些?-王磊整理相關知識,但愿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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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死刑當日流程
死刑執行當日的程序包含告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對罪犯應該驗明正身;審訊是否有遺言;執行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該告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采取槍決或是注射等方式實行。
死刑能夠在刑場或是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實行。
指揮實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該驗明正身,審訊有沒有遺言、信札,隨后交付實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實行前,假如發現可能有錯誤,應該暫停實行,請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該公布,不應該示眾。
執行死刑后,到場書記員應該寫成筆錄。交付實行的人民法院應該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后,交付實行的人民法院應該告知罪犯家屬。
二、判死刑立即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1、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3日內請示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該依法作出裁定后,請示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該提審或是發回重新審判。
2、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或是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死刑判決的,請示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經第二審程序不同意判處死刑而改判為死緩的,則同時為核準程序,并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無需再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3、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3日內請示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4、依法應該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實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實行期間,假如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該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請示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根據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死刑執行當日的程序包含告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對罪犯應該驗明正身;審訊是否有遺言;執行死刑;執行死刑后,到場書記員應該寫成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