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北京市規劃委員會,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總后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中央管理的有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規范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工作,現將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及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申請及年檢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建設部機關直接實施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及招標代理機構資質新設立、升級、增項等行政許可事項,隨時受理企業申請材料。
二、自2005年起,建設部不再開展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及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年檢工作。我部將抓緊制定后續監管和市場清出管理標準,進一步規范監管行為。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企業監督檢查制度,核查企業的從業人員數量和持證情況及市場行為、質量安全狀況等,建立健全建筑市場的監管信息系統,加強對持證企業的日常監管,發現問題及時記入企業不良記錄,對資質標準不達標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理。
三、2004年7月1日《行政許可法》施行后,我部資質審查對資質年檢工作已不作要求。2004年7月1日后,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及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證書,凡在證書有效期內,包括通過資質年檢的與未進行資質年檢的企業資質證書均為有效證書,任何單位、部門不得以企業未進行年檢為由,限制企業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從事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辦公廳
二○○五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