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典當咨詢電話*** ***)據承辦法官介紹,涉案房產抵押設立在前,租賃合同簽訂在后,如果法院最終強制拍賣這套房產而新房東又不愿意和楊女士重新簽訂租賃合同,那楊女士只能無條件搬出。若原房東無法證明租房時已經書面告知楊女士房產抵押情況,則楊女士可以向原房東要求賠償相應損失。
今年2月,楊女士與某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期10年。楊女士當場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15萬元。隨后,楊女士花費了100余萬元用于裝修和采購相關設施,開設了一家幼兒早教機構。然而,她卻不知該公司早在房屋出租之前就將房屋抵押給銀行。后來,該公司無力還款,銀行向海寧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直到法院前來調查,楊女士才得知實情。
據承辦法官介紹,涉案房產抵押設立在前,租賃合同簽訂在后,如果法院最終強制拍賣這套房產而新房東又不愿意和楊女士重新簽訂租賃合同,那楊女士只能無條件搬出。若原房東無法證明租房時已經書面告知楊女士房產抵押情況,則楊女士可以向原房東要求賠償相應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此外,物權法也作了同樣規定,即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因此,租戶在簽訂租賃合同前,一定要詳細審查房東出具的房產證原件,查看有無設立抵押,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