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拍賣制度是隨著經濟糾紛的增多,而出現的一種通過拍賣固定資產的方式來實現一種一定額度上的補償的強制執法程序。作為一種維系社會公平的處
理財產制度,其應是法院既審判實務外重要的執行手段。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越完善的強拍制度就越能降低受益人的損失,越能提高法院的公信力。
我國目前的民事執行現狀已經嚴重影響到法治建設的進程,尤其影響了公民對法律的信任,若不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完善、可行有效的強制執行制度,就不足以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的問題。
1、我國強制拍賣制度的定義
強制拍賣是指國家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的規定,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委托拍賣人進行公開拍賣的行為。強制拍賣是一種典型的強制執行措施,其目的在于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通過拍賣變現,用于清償債務。
2、強制拍賣的實施條件
(1)強制拍賣由國家法定的執行機關實施。在此所謂的法定執行機關則為法院,法院也因此項職能,將強制拍賣定位為一項重要的法院實務。此拍賣之所以被定位強制拍賣也是由此而來
(2)強制拍賣必須有執行依據。所謂的執行依據就是拍賣物確實應進行拍賣用來抵償債務,如有其它解決方式,強制拍賣應隨后考慮。強制拍賣是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方法,如有其它途徑可解決有關問題,應首先適用其它方法。
(3)被執行人的財產已經查封或扣押。從強制拍賣的定義不難看出,強制拍賣的前提是財產已經在法院的控制之下,只有取得了這種控制權,強制拍賣才不是一句空話。
1、拍賣優先原則。所謂拍賣優先原則,是指執行法院在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分時,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采用拍賣這
種方式。拍賣作為一種可以廣泛參與的方式,更多的體現了公正公平的原則,因此在處理查封財產時,應優先考慮。“拍賣的目的為公平,公平應優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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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及時拍賣原則。按照執行不間斷原則,法院在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后,應當迅速及時采取拍賣措施,此即所謂的及時拍賣原則。及時拍賣原則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的亮點之一,符合民事執行的效率取向,保證及時拍賣原則就是最大化的踐行資產保值原則,同時
只有及時拍賣才能最及時的解決債權債務人雙方之間的矛盾關系,維護社會穩定與團結。
3、委托拍賣原則。法院委托拍賣是法院行使強制執行權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價的方式,法院委托拍賣是為了避免法院內可能發生的一些內部拍賣,也
就是所謂的黑幕,而委托拍賣,則將拍賣權下放,法院對拍賣的影響降到了最低。目前我國境內的法院強制執行財產在拍賣時均采用委托拍賣的形式,應當說,委托
拍賣已經成為目前法院強制拍賣的具體執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