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的刪減。
在新標準的1.2"應用"中,對刪減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本標準的所有要求是針對提供醫療器械的組織。"
"如果法規要求允許對設計和開發控制進行刪減,則可以在質量管理體系中進行合理的刪減。組織有責任確保在符合
本標準的聲明中反映出對設計和開發控制的刪減。"
"本標準第7章中的任何要求,如果因所涉及的醫療器械的特點而不適用時,組織不需要在質量管理體系中包含這樣的要求。對于本標準中所要求的適用于醫療器械的過程,但未在組織內實施,則組織應對這些過程負責并在其質量管理體系中加以說明。"后者指的就是外包過程。
新標準將標準中的"持續改進"改為"保持其有效性"。
當前,法規的目標是質量管理系的有效性。因此,新標準 4.1"總要求"要求"組織應按本標準的要求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形成文件,加以實施和保持,并保持其有效性",而不是"持續改進其有效性"。"5.1"管理承諾"要求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應通過以下活動,對其建立、實施質量管理體系并保持其有效性的承諾提供證據",而不是為"持續改進其有效性的承諾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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