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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口古田一路附近哪家駕校拿證快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發布(bu)于:2014年(nian)08月15日(ri) 來源:springcrossstitch.cn
[摘要]漢口古田一路附近哪家駕校拿證快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則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則

  交通部令2006年第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標準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運營活動,維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次序,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平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恪守本規則。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是指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駕駛才能或者以培訓道路運輸駕駛人員的從業才能為教學任務,為社會公眾有償提供駕駛培訓效勞的活動。包括對初學機動車駕駛人員、增加準駕車型的駕駛人員和道路運輸駕駛人員所停止的駕駛培訓、繼續教育以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運營等業務。

  第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社會化,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應當依法運營,老實信譽,公平競爭。

  第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中央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擔任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擔任詳細施行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運營答應

  第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根據運營項目、培訓才能和培訓內容實行分類答應。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依據運營項目分為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歷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運營三類。

  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依據培訓才能分為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三類。

  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歷培訓依據培訓內容分為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歷培訓和風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歷培訓兩類。

  第七條取得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答應的,能夠從事三種(含三種)以上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取得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答應的,能夠從事兩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取得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答應的,只能從事一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八條取得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歷培訓答應的,能夠從事運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運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歷培訓業務;取得風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歷培訓答應的,能夠從事道路風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歷培訓業務。

  取得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歷培訓答應的,還能夠從事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九條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運營答應的,能夠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運營業務。

  第十條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契合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

  包括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平安、結業考試和設備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并明白擔任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別人員的崗位職責。詳細請求依照行業規范《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歷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則執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平安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質量管理制度、結業考試制度、教學車輛管理制度、教學設備設備管理制度、教練場地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詳細請求依照行業規范《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歷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則執行。

  (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順應的教學人員。

  1.有與培訓業務相順應的理論教練員。理論教練員應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越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兩年以上平安駕駛閱歷,純熟控制道路交通平安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結構、交通平安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平安駕駛學問,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根本教學學問,具備編寫教案、標準解說的授課才能。理論教練員總數的8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以下簡稱《教練員證》,式樣見附件1)。

  2.有與培訓業務相順應的駕駛操作教練員。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越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或者高中以上學歷,契合一定的平安駕駛閱歷和相應車型駕駛閱歷,純熟控制道路交通平安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結構、交通平安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根本學問,熟習車輛維護和常見毛病診斷、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學問,具備駕駛要領解說、駕駛動作示范、指導駕駛的教學才能。詳細請求依照行業規范《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歷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則執行。駕駛操作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3.所裝備的理論教練員數量應當不少于教學車輛總數的10%;每種車型所裝備的相應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不少于該種車型車輛總數的110%。

  (四)有與培訓業務相順應的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包括理論教學擔任人、駕駛操作鍛煉擔任人、教學車輛管理人員、結業考核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詳細請求依照行業規范《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歷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則執行。

  (五)有必要的教學車輛。

  1.所裝備的教學車輛應當契合國度有關技術規范請求,并裝有副后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他平安防護安裝。詳細請求依照行業規范《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歷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則執行。

  2.從事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裝備大型客車、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含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含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笨重摩托車)、其他車型(含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等九類車型中三種(含三種)以上的車型,所裝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輛;從事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裝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兩種車型,所裝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2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輛;從事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裝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一種車型,且所裝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10輛。

  (六)有必要的教學設備、設備和場地。

  詳細請求依照行業規范《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歷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則執行。租用教練場地的,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方土地運用證明,租賃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歷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歷。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歷培訓業務的,應當同時具備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等四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歷和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歷。

  2.從事風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歷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歷。

  (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順應的教學人員。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歷培訓業務的,應當裝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習道路旅客運輸法規、貨物運輸法規以及機動車維修、貨物裝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關學問,具備相應的授課才能,具有2年以上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教學閱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載。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2.從事風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歷培訓業務的,應當裝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化工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習風險貨物運輸法規、風險化學品特性、包裝容器運用辦法、職業平安防護和應急救援等學問,具備相應的授課才能,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關專業的教學閱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載。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三)有必要的教學設備、設備和場地。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歷培訓業務的,應當裝備相應的機動車結構、機動車維護、常見毛病診斷和掃除、貨物裝卸保管、醫學救護、消防器材等教學設備、設備和專用場地。

  2.從事風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歷培訓業務的,還應當同時裝備常見風險化學品樣本、包裝容器、教學掛圖、風險化學品實驗室等設備、設備和專用場地。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運營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運營業務相順應的教練場地。詳細請求依照行業規范《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請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則執行。

  (二)有與運營業務相順應的場地設備、設備,辦公、教學、生活設備以及維護效勞設備。詳細請求依照行業規范《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請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則執行。

  (三)具備相應的平安條件。包括場地封鎖設備、鍛煉區隔離設備、平安通道以及消防設備、設備等。詳細請求依照行業規范《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請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則執行。

  (四)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包括教練場平安擔任人、檔案管理人員以及場地設備、設備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平安管理制度。包括平安檢查制度、平安義務制度、教學車輛平安管理制度以及突發事情應急預案等。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交通行政答應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運營場所運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四)教練場地運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五)教練場地技術條件闡明;

  (六)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量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運營的無需提交);

  (七)教學車輛置辦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運營的無需提交);

  (八)各類設備、設備清單;

  (九)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歷、職稱證明;

  (十)依據本規則需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在遞交申請資料時,應當同時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相關人員平安駕駛閱歷證明,平安駕駛閱歷的起算時間自申請資料遞交之日起倒計。

  第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答應施行程序規則》標準的程序施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行政答應。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資料中關于教練場地、教學車輛以及各種設備、設備的本質內容停止核實。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檢查終了,作出答應或者不予答應的決議。對契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答應的決議,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答應決議書》,并在10日內向被答應人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答應證件,明白答應事項;對不契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答應的決議,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答應決議書》,闡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益。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答應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答應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運營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歷培訓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4年。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答應證件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規則發放和管理。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答應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答應決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八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卦答應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答應決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契合法定條件、規范的,施行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卦手續。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卦稱號、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答應決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需求終止運營的,應當在終止運營前30日到原作出答應決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行政答應注銷手續。

  第三章 教練員管理

  第二十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歷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考試每年舉行兩次。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歷全國統一考試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試大綱、考試題庫、考核規范、考試工作標準和程序組織施行。

  考試的詳細方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考試合格人員核發《教練員證》。

  《教練員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

  《教練員證》的有效期為6年。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在《教練員證》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三條鼓舞教練員同時具備理論教練員和駕駛操作教練員資歷。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依照統一的教學大綱標準施教,并照實填寫《教學日志》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載》(簡稱《培訓記載》,式樣見附件2)。

  第二十五條教練員從事教學活動時,應當隨身攜帶《教練員證》,不得轉讓、轉借《教練員證》。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隨車指導的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教練員證》。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增強對教練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駕駛新學問、新技術的再教育,對教練員每年停止至少一周的脫崗培訓,進步教練員的職業素質。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增強對教練員教學狀況的監視檢查,定期對教練員的教學程度和職業道德停止評議,發布教練員的教學質量排行狀況,催促教練員進步教學質量。

  第二十八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方法,對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實行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制度。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教練員的根本狀況、教學業績、教學質量排行狀況、參與再教育狀況、不良記載等。

  第二十九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樹立教練員檔案,運用統一的數據庫和管理軟件,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并依法向社會公開教練員信息。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教練員檔案的重要組成局部。

  第三十條教練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一)提出注銷申請的;

  (二)年齡超越60周歲的;

  (三)機動車駕駛證被注銷的;

  (四)發作嚴重以上交通義務事故的。

  原發證機關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未辦理注銷手續的,應當公告《教練員證》作廢。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依照經批準的行政答應事項展開培訓業務。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答應證件懸掛在運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運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收費規范、教練員、教學場地等狀況。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注冊地展開培訓業務,不得采取異地培訓、歹意壓價、詐騙學員等不合理手腕展開運營活動,不得允許社會車輛以其名義展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運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學時制,依照學時合理收取費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學時收費規范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對每個學員理論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越6個學時,實踐操作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越4個學時。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樹立學時預定制度,并向社會發布聯絡電話和預定方式。

  第三十六條參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員注銷表》(以下簡稱《學員注銷表》,式樣見附件3),并提供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參與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歷培訓的人員,還應當同時提供駕駛證及復印件。報名人員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擔任。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依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停止培訓。培訓完畢時,應當向結業人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以下簡稱《結業證書》,式樣見附件4)。

  《結業證書》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全國統一式樣印制并編號。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樹立學員檔案。學員檔案主要包括:《學員注銷表》、《教學日志》、《培訓記載》、《結業證書》復印件等。

  學員檔案保管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運用契合規范并獲得牌證、具有統一標識的教學車輛。

  教學車輛的統一標識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擔任制定,并組織施行。

  第四十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依照國度的有關規則對教學車輛停止定期維護和檢測,堅持教學車輛性能完好,滿足教學和平安行車的請求,并依照國度有關規則及時更新。

  制止運用報廢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契合國度規則的車輛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不得隨意改動教學車輛的用處。

  第四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樹立教學車輛檔案。教學車輛檔案主要內容包括:車輛根本狀況、維護和檢測狀況、技術等級記載、行駛里程記載等。

  教學車輛檔案應當保管至車輛報廢后1年。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道路上停止培訓活動,應當恪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道路和時間,并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停止,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學車輛。

  第四十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堅持教學設備、設備的完好,充沛應用先進的科技手腕,進步培訓質量。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則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培訓記載》以及有關統計材料。

  《培訓記載》應當經取得相應《教練員證》的教練員審核簽字。

  第四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執行教學大綱、頒發《結業證書》等狀況,對《培訓記載》及統計材料停止嚴厲檢查。

  第四十六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樹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體系,制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監視管理的量化考核規范,并定期向社會發布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考核結果。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應當包括培訓機構的根本狀況、教學大綱執行狀況、《結業證書》發放狀況、《培訓記載》填寫狀況、教練員的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培訓業績、考試狀況、不良記載等內容。

  第五章 監視檢查

  第四十七條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增強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運營活動的監視檢查,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腕,科學、高效地展開工作。

  第四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厲依照職責權限和程序停止監視檢查,不得濫用職權、秉公作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不得阻礙培訓機構的正常工作次序。

  第四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施行現場監視檢查,應當指派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與。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執法人員施行現場監視檢查,能夠行使下列職權:

  (一)訊問教練員、學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并能夠請求被訊問人提供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明資料;

  (二)查閱、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教學日志》、《培訓記載》及其他材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材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停止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教學車輛和教學設備、設備。

  執法人員應當照實記載檢查狀況和處置結果,并依照規則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視檢查記載。

  第五十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答應機關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培訓活動的,違法行為發作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其予以處分,同時將違法事實、處分結果抄送答應機關。

  第五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管理人員、教練員、學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執法人員的監視檢查工作,照實反映狀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六章 法律義務

  第五十二條違背本規則,未經答應擅自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中止運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缺乏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

  (一)未獲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答應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二)運用無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答應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三)超越答應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第五十三條違背本規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答應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中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關于承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依照第五十二條的規則處分。

  第五十四條違背本規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厲依照規則停止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故弄玄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矯正;拒不矯正的,由原答應機關撤消其運營答應:

  (一)未依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停止培訓的;

  (二)未向培訓結業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三)向培訓未結業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四)向未參與培訓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五)運用無效、偽造、變造《結業證書》的;

  (六)租用其他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結業證書》的。

  第五十五條違背本規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未在運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運營答應證件的;

  (二)未在運營場所公示其運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收費規范、教練員、教學場地等狀況的;

  (三)未依照請求聘用教學人員的;

  (四)未按規則樹立學員檔案、教學車輛檔案的;

  (五)未按規則報送《培訓記載》和有關統計材料的;

  (六)運用不契合規則的車輛及設備、設備從事教學活動的;

  (七)存在討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

  (八)未定期發布教練員教學質量排行狀況的;

  (九)違背本規則其他有關規則的。

  第五十六條違背本規則,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未依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停止教學的;

  (二)填寫《教學日志》、《培訓記載》故弄玄虛的;

  (三)教學過程中有道路交通平安違法行為或者形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討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

  (五)未依照規則參與駕駛新學問、新技藝再教育的;

  (六)違背本規則其他有關規則的。

  第五十七條違背本規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

  (一)不按規則的條件、程序和期限施行行政答應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討取、收受別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以中外合資、中外協作、獨資等方式運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同時恪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則》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則。

  第五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答應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規范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六十條本(ben)規(gui)則(ze)自2006年(nian)4月(yue)1日實(shi)施。1996年(nian)12月(yue)23日發布的(de)(de)《中華人民共(gong)和(he)(he)國機(ji)動車駕駛(shi)員(yuan)(yuan)培訓(xun)管理規(gui)則(ze)》(交通部令第11號)和(he)(he)1995年(nian)7月(yue)3日發布的(de)(de)《汽(qi)車駕駛(shi)員(yuan)(yuan)培訓(xun)行(xing)業管理方(fang)法》(交公路發〔1995〕246號)同時廢止(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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