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上名牌就好賣”,是一些商家的投機取巧心理。近期,江蘇省南京市工商局浦口分局查獲了一起銷售寶慶品牌玉器、黃金飾品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件。
近日,浦口工商分局接到南京寶慶首飾總公司(以下簡稱寶慶公司)投訴,稱位于南京市浦口區湯泉街道的一珠寶行所銷售的玉器、黃金飾品上所標注的標識,與寶慶公司商標相同,侵犯了寶慶公司的商標權,請求工商部門予以查處。
接到舉報后,轄區湯泉工商所迅速組織工商執法人員趕往該珠寶行,經現場檢查發現,該珠寶行正在銷售的玉器、黃金飾品的標識與寶慶公司相同,卻無法提供上述產品的商標注冊證、商品進貨票證等。
隨后,執法人員依法對39件玉器飾品、3件黃金飾品采取了先行扣押措施,并對該珠寶行做進一步調查。經執法人員詢問,該珠寶行負責人稱上述玉器、黃金飾品是今年年初從福建省莆田市一家玉器批發商處購買的,但該負責人無法提供銷售該批飾品商家的營業執照等具體信息,該珠寶行也沒有建立相關的銷售記錄。根據店內商品價簽以及珠寶行負責人供述,該批侵權飾品貨值約一萬元。
經認定,該珠寶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侵犯了寶慶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其從2014年2月開始銷售上述商品,違法行為一直延續到2014年6月16日被查獲時,適用于2014年5月1日起實施的新《商標法》。
根據《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的相關規定,對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或者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處以非法經營額一至二倍的罰款,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處以3萬至5萬元的罰款。考慮到當事人屬初犯,工商部門最終作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玉器飾品39件、黃金飾品3件,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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