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最高額抵押在典當實務中特別流行,既方便過戶,又節省成本,但最高額抵押實務操作比一般抵押權實務操作難度更大,技術要求更高,特別是
對于已存在的債權如何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范圍,在實踐中操作難度大。筆者結合典當實務,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就已存在債權如何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
債權范圍的實務操作談些看法。
一、已存在債權可以納入最高額抵押權范圍
《擔保法》第五十九條“本法所稱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最
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是指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不特定債權,且存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另外,只要當事人同意,即便是在最高額抵押權設定之前已經確定的債權
也可以納入該抵押權擔保的范圍。《物權法》第203 條第2
款規定“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基于上述法律規定,《房屋登記辦法》第52
條規定:“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已存在債權的合同或其他登記原因證
明材料;(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
二、如何辦理將已存在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范圍
當事人要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擔保債權范圍的情形可能包括三種:其一,在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的設立登記時,要求將該
已經存在的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房屋登記機構在設立登記程序中一并辦理,將該債權記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范圍;其二,最高額抵押權已經
設立并且辦理了登記之后,當事人同意將已經存在的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范圍,房屋登記機構辦理的應當是最高額抵押權的變更登記;其三,最高額抵
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當事人在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時要求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范圍,由于最高額抵押
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此時該最高額抵押權實際上已經變為一般抵押權,當事人申請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前的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范圍,實際上等
于變更一般抵押權擔保的債權數額,此時如果存在后順位抵押權人,必然影響后順位抵押權人的利益,此種情形房屋登記機構辦理的是一般抵押權的變更登記。根據
《房屋登記辦法》第46條第3款規定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交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文件。在理論上第三種情形有存在可能,實踐中很難操作。因為最高
額債權已經確定,增加借款額度會加大貸款方風險,另外,其他抵押權人一般也不會同意。